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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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桥东区位于河北省会石家庄中心地带,是石家庄市的发祥地,北接正定县,南邻栾城县、鹿泉市,东西分别与市内其它四区接壤,辖区总面积43.07平方公里,常驻人口39万,辖1个镇、9个街道办事处、69个社区居委会。辖区南北狭长,呈长条状纵贯石家庄市南北,中部为繁华的闹市区,以商贸、服务业为主,南北两端多为工业、农业和居民生活区。京广、石德铁路、107国道、石太高速公路纵贯全区,交通发达,基础设施完善。区南北狭长,长17.8公里、宽1.6公里,呈长条状纵贯石家庄市区南北,京广、石德铁路,107国道、石太高速公路纵横交错,基础设施完善,交通通信便捷,商贸信息发达,历来是人流、物流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汇聚之地,是南货北进的重要枢纽和桥梁,是华北重要商埠的核心区域。2014年9月23日,经国务院批准,同意撤销石家庄市桥东区,部分街道划归石家庄市长安区,部分街道划归石家庄市桥西区。原为获鹿、正定两县辖地,1925年以后,随着石门市的逐步发展而建立。因地处铁路大石桥以东,最初统称“桥东”,属公安第二分局管辖;1938年,市内分为12个区,这里属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区;1941年全市改为六个区,这里属二区和六区的一部分;1947年12月26日全市改为八个区,这里属三、四区;1955年第三区改为东华区,第四区改称和平区;1956年东华、和平两区合并,正式命名为桥东区沿用至今(1958年10月实现城市公社化后曾一度建立桥东人民公社,管委会和区人委为一套机构两个牌子)。